人民大会堂授权违反《广告法》
事实上,早在2008年,媒体就已经敏锐地注意到“人民大会堂”广告现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刘俊海曾在电视上公开受访时指出,这些广告行为直接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也违反了广告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信原则,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际上人民大会堂没有权力授予企业可以违反《广告法》,以国家机关或者容易使人联想到国家机关的这种方式去做广告、卖牌子。有可能这里边有有偿的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免费使用,但是不管怎么样,既然《广告法》禁止了就不能用,否则就容易违反了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确定的政企分开的原则,混淆了国家机关的运动员和裁判员之间角色的划分,容易使国家机关处于微妙而尴尬的角色,使老百姓怀疑说国家机关又卖牌子了,又有权钱交易了,尽管实际上没有,但是也会玷污国家机关清廉公正的社会形象,贬损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刘俊海说。
肖竹青认为,其实去除这样的字样对其他企业来说是一个公平的事情,“原来是国家的公信力被部分企业利用,这是不公平的。”(周照)
来源:南方日报 编辑: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