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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PM2.5监测因设备购置等难全国展开
2011-11-17 08:49:22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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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空气质量标准 提高“蓝天门槛”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就《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答记者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从16日起向全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就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标准修订相关问题,专访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

与现行标准相比,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有三方面突破

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较现行标准有哪些变化?

答:与现行标准相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个方面突破:调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方案,将现行标准中的三类区并入二类区;完善污染物项目和监测规范,包括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收紧PM10和NO2浓度限值等;提高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这是我国首次制定PM2.5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问: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臭氧的监测除沿用之前的1小时浓度值外,还增加8小时浓度值,原因何在?

答:有关研究表明较低O3浓度情况下8小时暴露与健康效应更直接相关,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对O3的评价也是采用8小时平均浓度值。此次修订在保留O31小时的同时增加了8小时这个项目,可在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报过程中,更有效提示公众和环境管理部门防护臭氧的健康影响。

问:新指标的设定对于监控和减少我国部分城市雾霾天气有何意义?

答:雾霾包含了两个不同的概念:雾是相对湿度较高时发生的自然现象,而霾是一定天气条件下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子等均匀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公里的空气普遍混浊现象。我国区域性灰霾天气日益严重,与人为排放的大气颗粒物不断增加,尤其是细颗粒物增加有关。标准修订稿增加PM2.5项目为基本监控项目,同时收紧PM10和NO2浓度限值,出发点就是针对当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引导有关区域的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开展相应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防控灰霾等重点大气污染问题。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日报技术规定》实施后可缩小公众对优良天气感官与污染指数的背离感

问:公众对于优良天气的感官感受与空气污染指数(API)常有背离之感,请问是否源于PM2.5等未纳入评价因子?根据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方案,是否会改变目前空气污染指数(API)与人们环境感受不匹配的状况?

答:公众对于优良天气的感官感受与空气污染指数(API)常有背离之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目前纳入空气污染指数的评价因子偏少,已经不适应我国当前空气污染评价要求;二是API发布的周期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日有区别;三是24小时的周期评价结果与某一时刻的感官存在一定差异。对于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PM2.5是造成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而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颁布实施后,预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两者之间的差异。

问:您刚才说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与原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变化?

答:环境保护部同时开展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制定工作。AQI比API主要有四个方面改进:将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改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与国际通行的名称一致。评价因子增加了O3、CO和PM2.5,以更好地表征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我国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与对应级别空气状况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描述更匹配;完善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将日报周期从原来的前一日12时到当日12时修改为0点到24点,并规定实时发布SO2、NO2、PM10、CO、PM2.5、O3小时浓度和O3的8小时浓度。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PM2.5监测还有一定难度

问:从目前情况看,我们有无能力做好PM2.5的监测工作?对此项指标监测的技术准备如何?

答:虽然目前已有成熟的PM2.5监测技术,并且我国已经在部分城市开展了包括PM2.5在内的城市空气质量试点监测工作,但由于在全国统一开展PM2.5监测涉及仪器设备购置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的培训、财政资金的支持等大量系统的准备工作和能力建设工作,因此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开展PM2.5监测工作还有一定难度,需要逐步推开。

问:新标准的发布实施是否意味着我国大气环境污染将得到有效控制?

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增加了PM2.5和臭氧8小时指标、收紧了PM10和NO2限值,这对于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将产生积极促进作用。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不管是控制PM10还是PM2.5,改善环境质量的关键是减排,只有排放少了,污染物浓度降低了,加上我们周围的生态环境好转了,我们的空气质量状况才能真正得到改善。

问:新标准预计什么时候实施?是否可以提前实施?

答:新标准拟于2016年全面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此之前有两种提前实施方式:一种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公告;另一种是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和区域环境保护需要自愿提前实施本标准。

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可以率先实施本标准。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大投入,确保2016年新标准全面实施时,各地有能力开展PM2.5等新指标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

来源:新华网 编辑: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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