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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诉法修改:铲除刑讯逼供滋生的“土壤”
2011-08-26 08:52:0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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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和刑诉法都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现实中这类现象却仍无法真正杜绝。一些冤错案背后,往往笼罩着刑讯逼供的“阴影”。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针对这一“顽疾”增加了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为铲除刑讯逼供滋生的“土壤”提供了法律依据。相关条款引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法律专家的关注。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面对讯问可以保持沉默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这次审议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增加的这句话看似简单,实则是一个重大法律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25日在分组审议时指出,我国法律早已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使用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取证,但没有像此次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这么鲜明的表示和宣示。

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卫东说,“不能强迫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任何人违背意愿去证实自己有罪,更不能采用暴力、体罚、虐待等非法手段迫使他们承认自己有罪,这是国际人权规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它给遏制刑讯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们常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那么,“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此是否矛盾?

陈卫东认为,两者并不矛盾。“坦白从宽”强调的是,被告人作出真实自愿的供述,法律对他进行宽缓的处理。“保持沉默不等于抗拒。真正的抗拒,是嫌疑人在确凿充分的证据面前仍然不认罪,或者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甚至嫁祸于人。”他说。

此外,有专家提出,要注意处理好“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现行刑诉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规定的关系。要把这两条规定综合起来理解。前者规定了侦查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即不能非法取证,后者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但并没有给侦查人员强迫取证的授权。

针对有些业内人士担心“不得自证其罪”将增加办案难度和成本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公检法机关应摒弃“口供为王”,树立“重证据、轻口供”的观念,让办案人员把更多精力放在犯罪现场勘查、勘验和司法鉴定等方面,在刑侦科技上下功夫,真正提高破案水平。

排除非法证据 “逼”出来的口供无效

法律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可以说是砍掉了“罪恶之树”,但对通过刑讯获得的口供仍然予以采信,并不拒食“毒树之果”,这就势必为刑讯逼供提供“土壤”。

陈卫东说,凡是以刑讯逼供这样的方式获得的口供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才能从根本上切断刑讯逼供的动力源,是釜底抽薪的做法。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强调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次刑诉法修改,将这一重要成果写入了草案:“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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