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强制险采用内部自保 远低于其他交通方式保险赔偿标准
中国的火车票强制保险最早规定于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当时确定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承保人。
几经修改后,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业务在1959年转由铁道部接办,1992年6月5日铁道部发布《关于提高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通知》,该通知从1992年8月开始实施,理赔限额调整为2万元。
有学者称,铁道部的列车以及旅客的火车票保险均采用由铁道部内部自保的模式,其存在两个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与其他交通方式的保险赔偿标准不对接;二是19年来保额一直保持不变,但保费一直在上涨过程中。
就拿7月22日凌晨,发生在河南信阳京珠高速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来说,客车发生燃烧,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这辆客车在太平洋产险山东分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在事故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先行预付赔款500万元。
与一次车祸致人死亡的赔偿可达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相比,仅17.2万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实在太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