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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设立"公共户" 无处落户者可申请
2011-08-17 17:39:31      来源:新闻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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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闻晚报》报道,近日,“中国上海”门户网站上,政府信息公开一栏中,一则名为《市公安局关于常住户口“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工作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了网民广泛关注。其实,“公共户”的概念在去年发布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10)370号]中就曾亮相。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为规范“公共户”设立和严密日常管理制度,近日上海警方发布了《通知》,明确了“公共户”的设立原则和落户条件。

记者了解到,《通知》从7月21日下发之日起施行,市民可向属地派出所进行咨询。据悉,上海市公安局对“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有严格要求。《通知》明确,各公安分(县)局人口办要根据“公共户”设立与日常管理要求,切实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确保各公安派出所“公共户”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各公安派出所应严格执行“公共户”的设立和落户条件规定,杜绝不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落户“公共户”的情况发生。

    【解疑释惑】

    ■“公共户”的设立原则是什么?

    答:“公共户”应按需设立,要实有地址,需审批认定。

    1、按需设立。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辖区需入“公共户”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立“公共户”。

    2、实有地址。公安派出所应主动报请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协调选定在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用房或、居(村)委办公用房确定“公共户”地址。

    3、审批认定。“公共户”地址确定后,公安派出所应上报分(县)局人口办审批,经分(县)局人口办审批同意后设立“公共户”。

    ■什么条件才能落户“公共户”?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落户:

    1、市内户口待定的;

    2、落户困难的原本市户籍刑释解教的;

    3、人民法院判决或房屋出售、房屋拆迁、婚姻变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而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4、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有关“公共户”落户规定的;

    5、因家庭矛盾、集体户所在单位不同意迁入等原因不能办理正常落户手续的;

    6、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确无处落户的。

    ■申请“公共户”入户需哪些材料?

    答:申请材料大致分为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两部分。

    1、基本材料

    (1)申请人(监护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

    (4)申请人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相关证明;

    (5)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发生变化或已购置房屋后必须办理户口迁移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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