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划定14类场所区域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厅通告: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
推荐词:燃放爆竹
词解提要:在阳台、楼顶、走廊和窗口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被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告》昨日公布。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情况下,严禁私自举办焰火晚会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这个通告,较此前由国务院颁发的管理条例相比,内容和范围更为广泛和具体,地铁、博物馆、养老院、福利院、商场、宾馆、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及工程施工现场均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通告》划定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
在窗口阳台燃放鞭炮将被罚
1.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2.重要军事区域;
3.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6.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7.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8.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9.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10.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11.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12.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13.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1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违反规定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规放鞭出事故经营人员要负责
同时,规定中明确规定,未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三寸以上礼花弹、组合烟花、舞台焰火等燃放产品标识注明A级的烟花产品。
违反该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在可以燃放区域内,不得违反烟花爆竹外包装标明的燃放安全距离。其中,最小安全距离B级产品不得低于25米,C级不得低于5米,D级不得低于1米。
违反本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通告中特别规定,凡是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日以下拘留。
违反通告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即日起,新通告将在包括沈阳市在内的全省所有城市统一标准严格执行。
来源:辽沈晚报 编辑:邓京荆 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