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确定每周五为全市拆除违法建筑集中行动日之后,吉林省长春市政府日前再次出台《长春市制止违法建设、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规定指出,在拆除无法确定所有人的违法建筑之前,辖区政府应当在有关媒体发布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拆除公告;强制拆除无主违法建筑时,有关部门还应依法对强拆的违法建筑及其财物进行公证。
规定指出,长春市所有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地产权利登记,不得出租、出售,也不得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
规定明确,长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违法建设、违法建筑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长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违法建设、违法建筑或者接到报告、举报后,应当日到达现场调查取证。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依法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对违法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
据悉,对于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违法建筑的,长春市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 编辑:许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