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福建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2012-10-30 21:25:42 来源:中国日报福建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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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1日起,福建省(含厦门市)试点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是中央进一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而推出的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举措,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福建省作为第四批试点省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所有试点政策模式不动,即试点行业范围、试点方案及政策安排与上海一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㈠试点行业范围: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㈡适用税率:适用税率方面,在现行增值税l7%标准税率和l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l7%税率,交通运输业等适用ll%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㈢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将按照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划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通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照不含税销售收入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㈣征收部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改由国税部门征收,应税服务出口退税也由国税部门办理。

㈤收入归属:试点改革暂不涉及财政体制调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㈥试点过渡政策: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试点地区还是非试点地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在优惠政策转换上,试点地区纳税人原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的,改为免征增值税或实施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目前为止,经福建省各级国税部门确认的营改增纳税人23363户(不含厦门,下同),其中交通运输业5661户,现代服务业17702户;应认定一般纳税人2658户,小规模纳税人20705户。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截止目前尚未办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确认手续的纳税人可以在2012年11月1日后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和发票领购手续,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企业成本构成主要包括燃油费、路桥费、人力成本、折旧费、修理费等费用,这两个行业若在正常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下,总体税负不会增加;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时期不同或异地加油难取得抵扣凭证、部分企业未积极主动索取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等原因,导致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为帮助试点企业在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试点期间对实际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予以财政扶持。(记者 胡美东 见习记者 郑艳艳)

编辑:冯媛 标签: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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