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出台"阳光收费"政策 收费不公示缴费者有权拒缴
昨天,我市物价局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即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实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
收费变更应及时公示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阳光收费制度出台后,意味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咨询、培训、学杂费、非盈利性医疗服务及药品等收费信息将全面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
据悉,阳光收费制度将涉及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卫生、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药品监督管理、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建设、城市规划、林业、农业、水利、保密、质量技术监督等众多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
事实上,除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有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这些都要“阳光收费”,譬如管线安装、包裹包装、上网和固定电话服务均需“阳光收费”。
《通知》明确提出,收费公示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也将及时变更公示内容。除经批准的大范围的收费项目或标准调整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实行收费证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证,并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完成公示变更。对未实行收费证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将按要求在文件公布或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变更。
发现收费有问题可拨12358举报
价格部门在全市各个领域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实行阳光收费的同时,还将加大对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收费无公示和无明码标价行为,对违反收费公示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价格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据悉,我市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将结合年度收费审验,强化收费监管。对应当公示的收费内容不公开、不公示、不透明,暗箱操作的,缴费者有权拒绝缴费,并可拨打“12358”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