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11月起试点"营改增" 试点纳税人20日前办理手续

2012-09-05 09:36:03 来源: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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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销售额超500万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对2011年度或截至2012年6月30日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接到主管国税机关下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后,应于9月20日前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税务登记表》及税务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到国税机关一并办理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营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无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主管国税机关应于9月1日前直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不需重新认定。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或者未接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缴纳营业税期间营业收入确认通知》,但需要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在9月20日前到国税机关办理手续。

  试点实施后继续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于10月20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退(免)税资格认定或报备手续。

  个体户可继续按地税核定标准征税

  自1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申报缴税,但所属期为10月之前的税款仍在地税缴纳,自12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11月份及以后的增值税。

  对11月1日前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在2013年6月30日前可继续按照主管地税机关2012年核定的营业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但兼有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应于11月20日前重新核定应纳税额。其余试点纳税人自1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

  试点纳税人原为国税地税共管户的,其已经签订的税库行三方协议依然有效;否则,应于10月20日前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重新签订税库行三方协议。

  福建省国税局还提醒,试点纳税人应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试点改革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发票领购、印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纳税人可以通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j-n-tax.gov.cn)或纳税服务热线12366了解和咨询“营改增”试点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反映或投诉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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