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明阳涉黑团伙案在沙区法院一审宣判 沙区法院供图
昨日下午,我市一起涉黑团伙案在沙区法院一审宣判,沙区“黑老大”陈明阳被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104万元罚金,其余14名团伙成员分别判处1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一同获刑的,还有充当“保护伞”的3名官员。
陈明阳是重庆飞达表面处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曾是沙区政协委员、沙区青木关镇人大代表,被当地人称为“青木关首富”。自2002年以来,陈明阳纠集刑满释放人员蒋忠等人,逐渐形成了以陈明阳为组织领导者,蒋忠为骨干成员,刑满释放人员朱新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团伙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暴力收债、控制石灰石供应市场和强占农地修小产权房出售等不法手段,在青木关镇等地非法牟利近1400万元。
2008年,沙区检察院在查处市规划局沙区分局原副局长邱宇受贿案中,发现陈明阳曾行贿邱宇1万元。自此,陈明阳犯罪团伙被立案秘密侦查。2010年8月4日,陈明阳等15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被警方羁押,随后被逮捕。蒋忠归案后,检举了原沙区青木关镇党委书记陈平接受陈明阳贿赂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检察机关对陈平立案侦查发现,陈明阳犯罪团伙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中,利用陈平、原沙区公安分局青木关派出所所长吴洪金、原沙区青木关镇负责安监工作的李开国等人的包庇、纵容,大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今年2月22日,沙区法院公开审理陈明阳等15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本案同庭审理的还有陈平、吴洪金、李开国三人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昨日下午3时,陈明阳等15人涉黑案在沙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九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明阳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4万元。其余14名成员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骗取贷款等罪名,分别判处1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0.5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金。
同时,法院以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受贿罪判处陈平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法院以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受贿罪判处吴洪金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法院以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李开国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明阳等16人均当庭表示上诉。
来源:重庆商报 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