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实施 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2012-03-03 16:19:30 来源:中国日报四川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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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获悉,《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实施。根据该《条例》,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者,均可申请法律援助。此外,公益诉讼或者因实施见义勇为、实施志愿服务行为产生诉讼者,申请法律援助无须出具困难证明。

据成都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增加了“依法请求行政补偿”、“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司法保护”、“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原因提起的公益诉讼或者因实施见义勇为、实施志愿服务行为产生诉讼,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等条款,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不足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二倍确定”。以城市居民为例,《条例》实施前,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每月未超过330元的居民才能申请法律援助,按照新标准,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每月未超过660元的居民也可以申请了。

《条例》还扩大了法律援助的重点人群,其中 “公益诉讼或者因实施见义勇为、实施志愿服务行为产生诉讼的”,申请法律援助无须出具困难证明。据成都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在全国首开先河。

此外,《条例》规定,市和区(市)县要建立独立运行、规范便民的法律援助中心,在镇乡要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这使得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更加方便。

根据《条例》,申请事项法定期限即将届满的、应当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因情况紧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以及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事后由申请人补交有关证明材料。

来源:中国日报四川记者站(记者 李渝)编辑:于姝楠

编辑: 于姝楠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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