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刑事诉讼法修改

2012-01-02 09:58:31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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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刑事诉讼法修改

图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二审主要调整点。 新华社记者 高微编制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写入宪法,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中的‘保护人民’改为‘保障人权’。”在刚闭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达列力汗·马米汗表达了与会者的共同心声。

在这次会议上,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二审稿)继续提交常委会审议,立法者们从细节入手,提出了实现“保障人权”的若干建议。

非法证据排除,如何更有操作性?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河南省有关方面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同年5月12日至15日,商丘市检察院分别对涉嫌刑讯逼供和玩忽职守的公安干警立案侦查……

刑讯逼供,历来为民众诟病,也是立法者力图根治的痼疾。其根源之一在于,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得不足。一审稿令人眼前一亮: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面,新增“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我国法律中一直有这个精神,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此也有明确要求。”一审时,沈春耀、辜胜阻委员提出,实践中,刑讯逼供禁而不止,必须改变“口供为王”的状况,增加这一规定非常必要,要坚持。

这也是二审时委员们的主张。贺一诚委员还提出,二审稿在规定“不得自证其罪”的同时,还有“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两项原则存在对立和矛盾,将来实际操作会引发问题。

对非法证据的庭审调查程序,南振中委员指出,二审稿规定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线索或证据,或由侦查人员等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前者在诉讼活动中基本处于弱势地位,缺乏可以获得执法人员违法证据的手段和措施;让后者出庭说明情况,如确实违法,无异于让执法者自证其有罪。”他建议,法庭对非法证据的调查以全程连续的讯问录音、录像为依据。

对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二审稿规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当排除。列席此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陈舒、张淑琴均对此表示担心,认为给了非法取证较大游动空间。

编辑: 冯媛  标签: 刑事诉讼法 二审 辩护人 保障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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