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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发布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7日新闻发布会
2009-06-27 17:57

[农民日报记者](2009-06-27 10:07:23)

谢谢主持人,您好,我是农民日报记者,我想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问一下农业部孙中华司长,请问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如何,出台这部法律有何重大意义,农业部对贯彻这部法律的实施有什么情况?谢谢。

[孙中华] (2009-06-27 10:11:14)

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总体上看,目前我们国家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序的,但在有些地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不同程度的存在。据我部不完全统计,2008年全国农村基层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受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有15万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对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孙中华](2009-06-27 10:12:31)

一是有利于巩固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家庭承包经营体制,是我们国家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这一制度,核心是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这部法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第二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孙中华] (2009-06-27 10:14:08)

二是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这部法律的颁布,有利于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三是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这部法律的颁布明确了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法律渠道,有利于公正、及时地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农村有关这方面的矛盾,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孙中华](2009-06-27 10:15:54)

同时,这部法律的颁布为依法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也提供了法律依据。从我们的工作实践来看,调解和仲裁是解决这类纠纷的有效方式、重要渠道。这部法律的颁布规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的活动,为各地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提供了法律武器。这部法律对各级农业部门贯彻实施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充分履行法定的职责,高度重视对这部法律的实施贯彻与全面的实施工作。

[孙中华] (2009-06-27 10:18:25)

当前我们重点安排了四个方面的工作,为全面实施这部法律做好准备:一是做好法律的学习与宣传。我们将组织农业系统的广大干部,特别是承担土地承包管理的干部认真学习领会,领会法律的实质,熟悉法律的规定。同时,我们要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宣传,推进这部法律进村进户,让农民群众知道有这部法律。二是要依法建立健全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这个体系是全面实施这部法律的重要前提,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我们要依法规范,没有设立的地方,要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建立健全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纠纷调处体系。三是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员的培训。各级农业部门将依法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员的培训,为法律实施和仲裁工作提供明确的准备。农业部将重点组织省级和部分县的土地承包仲裁员的培训,为各地开展培训提供力量。四是要抓紧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我部和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仲裁规则和示范章程,我部将和国家林业局抓紧起草,力争尽早出台。

[人民日报记者](2009-06-27 10:19:12)

谢谢主持人,我是人民日报记者,也是人民网记者。我的问题还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表决稿中专门增加了“调解”一章,请问增加“调解”会不会削弱仲裁的效力?两者的关系如何处理?另外一个问题,表决稿中涉及到了可以“免费申请”,这种“免费申请”会不会带来一种担心?是否会造成申请过多?在法律执行中如何处理,或者是避免?谢谢。

[贾东明] (2009-06-27 10:20:43)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也给了我做相应解释的机会。我回答第一个问题,也就是调解和仲裁两者的关系问题。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般的途径有四种: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在实践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一直在进行。也就是说,纠纷开始出现的时候就有调解。在上世纪90年代的时候,实际上对纠纷的仲裁工作也在进行。一些地方根据地方性法规对这类纠纷进行仲裁。调解主要是依靠基层的调解组织,主要在乡和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进行,仲裁一般也在县一级开展。2004年农业部在27个省、市、自治区进行试点,其中有244个示范区开展了这项工作。这次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是把这两种解决方式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这两种都属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个制度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各有优势。特别是调解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更加平和,仲裁过程中也要注意调解。仲裁裁决的优势是有更强的法律效力。所以说,注重调解,充分发挥仲裁的作用,都是这部法律的基本原则,没有偏废。采用哪种方式解决纠纷,主要看当事人自己的选择。第一个问题我就回答到这里。

[孙中华](2009-06-27 10:21:52)

我来回答记者提出的第二个问题,关于仲裁不收费问题。

仲裁不收费是这部法律的一个亮点。是立足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总体不高的实际,着眼于减轻农民负担而设立的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农民群众的关心与保护。

刚刚通过的这部法律的第52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我认为,这里的“财政”既包括中央财政,也包括地方财政,主要是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同级地方财政。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出现与仲裁收费不收费没有很大关系。从2004年以来,农业部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试点。从试点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的试点单位都实行了仲裁不收费,这些地方也没有出现农民大量申请仲裁的情况,因此,刚才记者的担心我认为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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