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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维权“假期工” 大学生获赔11万元
2011-12-28 10:20:41      来源: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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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的寒假即将开始,不少在校大学生会选择外出实习、打工,一方面可以赚取酬劳,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实践经历。但如果在工作期间意外受伤,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大学生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2011年12月2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或许能为假期打工的同学提供一些帮助。

今年21岁的小榕,2009年考入某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暑假,她到郑州市美华(化名)食品有限公司当暑期工,被安排操作食品包装机。

2010年7月15日下午,上班仅三天的小榕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将左手挤伤,后被送往附近的解放军153医院抢救。经诊治,小榕的左手食指及部分中指被截肢并伴有三度烧伤。为治疗,小榕共住院118天,花费医疗费17129.4元。

出事后,美华公司仅向小榕支付医疗费16529.4元,之后便再无动静。考虑到自己因公致残,今后仍需要大笔的后续医疗和康复费用,小榕和家人多次找到公司协商,希望得到赔偿。没想到公司态度十分坚决,拒绝了小榕的赔偿要求。

无奈,小榕和家人将美华公司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77995.99元。

针对起诉,美华公司提出,小榕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错,是其不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导致的,应负主要责任。

受理案件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榕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结果是小榕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榕在美华公司工作期间,被包装机挤伤左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小榕损失。但小榕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未注意工作环境和自身安全,对损害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其责任比例以30%为宜。

根据原劳动部的规定,在校学生勤工俭学期间,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11年12月27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美华公司赔偿小榕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0165.93元。

二、美华食品公司赔偿小榕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三、驳回小榕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作为暑期工,小榕究竟和公司之间形成了什么样的用工关系?小榕可否直接到法院起诉赔偿?

主审该案的李忠贤法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他告诉记者,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学生假期实习或者打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作为用工方的单位应该给实习或者打工的学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美华公司对于小榕的受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小榕有权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并获得相应赔偿,法院也是依据《侵权责任法》作出的判决。

对即将到来的寒假,李法官提醒广大想要实习或者打工的大学生,工作中要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避免遭受人身损害。如果权利被侵害,要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记者 向明超 通讯员 陈若禺 潘冲)编辑:于姝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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