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上午,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的河南368万元“天价过路费案”,在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时军锋、时建锋四名被告人分别被以诈骗罪、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七年不等刑罚。
鲁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初,被告人时军锋经营河沙生意,为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先后找到武警某部干部李金良、张新田(均另案处理),并通过李金良取得了伪造的武警部队车辆号牌、武警部队车辆行驶证、驾驶证、士兵证及作废的武警部队派车单等物品。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被告人时军锋使用上述假牌证及两辆“斯太尔”牌货车,经由郑尧高速部分路段运送河沙。运行过程中车辆多次被查扣,由李金良、张新田出面协调,使得两辆货车顺利通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5月4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WJ19-30055”、“WJ19-30056”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共计2363次,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492374.95元。
被告人时建锋在明知拉沙车辆所用武警部队车辆号牌、证件等均系伪造的情况下,从2008年10月底开始全面参与沙场经营活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悬挂“WJ19-30055”、“WJ19-30056”号牌的两辆货车在郑尧高速公路通行,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计人民币117660.63元。
2009年7月1日,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受被告人时军锋的指使作了伪证。
2011年1月15日,被告人时军锋向公安机关投案。
鲁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时军锋、时建锋使用伪造的武警车辆号牌及伪造的士兵证、军车驾驶证、行驶证和作废的派车单运送河沙,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时军锋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时建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时军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均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被告人时留申、王明伟宣告缓刑。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时军锋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时建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以伪证罪均判处时留申、王明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亲属及社会各界群众等近三百人参加了旁听。
来源: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记者张雷龙 刘祥瑞)编辑: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