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上午,海口举行了《关于鼓励金融业和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会上,详细解读了规定的相关内容。规定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5年。
据了解,《规定》立足海口实际,同时借鉴北京、天津、深圳、南京、成都等重要城市的相关政策措施,从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财政政策、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政策等六方面给予金融机构二十二条核心扶持政策。
《规定》规定,将加强金融业发展的财政专项支持。海口市将每年从列入财政预算的产业发展资金中设立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相关补贴和奖励。
为增强海口市吸引外部金融机构总部的竞争力,《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采取加大对金融机构总部置业的财政补助的方法,从而达到降低新建或租用办公用房的初期置业成本,助推落户海口市的金融机构总部快速实现资本积累的目的。
为加大对现有金融机构和管理部门的扶持力度,《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现有金融机构和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给予扶持,这将有利于发展较慢的现有金融机构快速成长。
为加快推动金融产业集聚,《规定》第七条鼓励金融机构建设金融产业园,扣除土地一级整理成本后的剩余土地出让净收益和纳税越多,金融机构获得的奖励越多,旨在激励金融机构降低土地开发成本并多纳税,实现企业和政府双赢。
为加强金融企业所得税方面激励,《规定》第八条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机构,按照“前多、后少”的原则,分前3年和后2年两种情形分别给予所得税补贴。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年环比增长30%以上的给予新增额10%的奖励。
为鼓励企业上市,《规定》第十、十一和十二条根据企业上市不同阶段的特点分别制定鼓励政策。
重点鼓励股权投资,《规定》第十三条按照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后投资形成地方财力的20%奖励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并设定最高300万元的奖励上限。同时,还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企业上市后,重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此外,《规定》还通过第十六条通过为期三年并设定上限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和采用财政资金存放账户的方式,对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和新迁入结算中心的金融机构扶持,积极培育资本要素市场和鼓励发展离岸金融业务。
《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和二十条分别从所得税、住房、社会福利、人才培训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吸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留住海口,以支撑金融机构在海口的发展。
根据《规定》规定,以上条款适用于海口的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含总部及地区总部)、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公司、已上市或筹备上市的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各类资本要素市场。
来源:中国日报海南记者站 (记者 刘小利) 编辑:冯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