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的措施和力度还应加大。比如,企业年金税前缴纳、农业保险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事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和农民养殖种植的风险保障,具有普惠性,在国外已施行多年,在我国却千呼万唤不出来。再如,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可现行的个税方案让大款不痛不痒,却令月薪六七千元、上有老下有小的工薪族缴税近千元,影响他们的生活质量,不利于壮大中等收入人群,还应适度调整。赏罚分明,“杠杆”能上也能下,对于调节经济将发挥事半功倍、更为积极的作用;让纳税人经常尝到“反哺”的甜头,也将极大提高人们的“税收幸福指数”。
这两年,一些地区已经尝试面向居民个人的税费“奖励”措施,比如开展餐饮消费发票刮奖、个人所得税部分抵房贷按揭等活动,但总体上都缺乏法律依据。有关“个人税负奖励”的制度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在车船税法草案的讨论过程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老百姓纳的税已经够多的了,我们税收立法的出发点不要总想着从老百姓兜里掏钱,而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怎么给老百姓减税。”这话听着很给力!
经济学中有个概念叫“净鼓励价值”,指来自于鼓励措施的价值减去限制措施的价值。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多一些“奖励性”的税费措施,将会产生多大的“净鼓励价值”呢?真是令人遐想联翩!(曲哲涵)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段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