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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剿酒驾收获了什么? 醉驾入刑呼声高涨
2010-03-25 0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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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获之二

醉驾入刑呼声高涨

如果说全国已掀起一场整治酒驾的风暴,那么,江苏省南京市无疑是促成风暴产生的源头之一。因为,震动全国的“6·30”醉酒驾车案就发生在这里。

6月30日晚8点15分左右,肇事驾驶员张明宝酒后驾车,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造成3人当场身亡,两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伤。死者中还有一名孕妇,经抢救,胎儿的生命未能挽回。

张明宝被抓获后的抽血化验鉴定显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每百毫升381毫克,远远超出了每百毫升80毫克的醉酒认定标准。

这起醉驾案刺痛了公众的神经。酒后驾驶行为,几乎在一夜之间被推向了“全民公敌”的位置。关于酒驾的讨论也由此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社会各界围绕张明宝醉酒驾车导致多人死伤的行为,究竟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争论声中,又一起醉酒撞人事故发生———7月3日早晨,在南京市北京东路与龙蟠路交界处,青年男子刘伟驾车撞伤了正在人行横道线上过路的4名行人。肇事者从晚上10点喝到第二天早上7点,但仍认为自己开车“肯定不会出事”。

7月5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鲁民等9名律师向社会发出联合公开信称,交通肇事罪已不足以惩处酒后驾车行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针对酒后驾车肇事的相关条款,加大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

7月8日,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正式以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与此同时,江苏省检察院、南京市和江宁区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对案件的定性进行了多次研讨。7月15日,在法律规定的最后一天,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明宝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的解释是,“犯罪嫌疑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并造成5死4伤极其严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醉酒驾车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根治,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法律制裁手段缺失的疑问。”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说,各种因素最终促成此案成为全社会痛治酒后驾车现象的一个拐点。

法学专家分析说,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一共分3个等级,普通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7年。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5年。“除非有逃逸行为,否则交通肇事罪量刑不会超过3年,从这一点上讲,我国法律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处罚确实比较低。”

“如果要将交通肇事行为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践中不是绝对不可以,只是难度很大。”法学专家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要求故意。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心态上有可能是对犯罪结果的放任,这在刑法上属间接故意,但也有可能是轻信可以避免,这则属于过失的内容。“所以,如何用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心态,实践中是个难题。”

刑法学专家李立众也认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行为与结果究竟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但是,这两个罪名在理论上区分容易,在实务中判定则要困难得多。如何查明行为人的真实心理,时至今日仍然是刑事实务的难题之一。

法学专家谢望原建议,刑法应专门设立“酒后(包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罪”,即明确规定酒精含量超过一定安全标准而驾驶机动车辆的,无论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均应认定犯罪成立。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卢建平也认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他建议可借鉴国外的危险驾驶罪,在罪名的设定上,可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

南京一位法官坦言,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之间的确可能存在差别。对于这一问题,只能期待通过上位法的修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导的形式,统一各地对类似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免造成社会的争议。

收获之三

新规涌现观念洗礼

风暴的威力已经显现。

来自公安部网站的消息,8月15日至22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中有降的态势,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上升势头放缓,酒后驾驶肇事致人死亡降幅明显———这期间,全国发生的酒后驾驶肇事事故导致32人死亡,同比下降23.8%。北京、天津、山西、黑龙江等11个省(区、市)未发生酒后驾驶致人死亡事故。

数字的下降,可以说是围剿风暴带来的“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更大的收获是,“酒后不开车”的观念,正润物细无声般地化为司机乃至普通市民的自觉行动。

有不同媒体的记者在夜访所在地的酒店和酒吧时发现,开车来消费的客人大为减少,绝大多数消费者选择打的或请不饮酒的朋友代为开车。

严查酒后驾车,让一直备受冷遇的“代驾”成为酒吧、娱乐场所争夺客源的“武器”。一家酒吧的老板说,一开始只有少数几家酒吧有专门的代驾司机,可现在,几乎每家酒吧都推出了此项服务。

据媒体报道,8月30日,张贴于贵州六盘水市人民中路客车站大厅门口的一张硕大的宣传标语———“驾驶员,你妈妈喊你不要酒后开车”引发网友热议。虽然网友对此褒贬不一,但当地交警部门认为,这也是好事,“起码说明交通安全问题已经在市民中间引起了关注”。

围剿风暴带来的另一个收获是,各地相继推出的整治酒驾的新规。这其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尤为引人注目。

意见的起草人之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说,频发交通肇事案件,有诸如酒后驾车的传统陋习方面的问题,有交通安全宣传管理不到位的原因,更有法律对交通肇事案件处罚过轻,实践中执法不严的原因。因此,法院也应该从司法层面,加大对交通肇事行为的打击力度。

记者了解到,意见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醉酒驾车致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等6种一律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和5种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以往,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以上。因此,实践中,往往给民众产生一种错觉,出事赔了钱,就能了事。因此,意见对于交通肇事案件中缓刑的适用,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一方面,防止了缓刑适用过多过滥,另一方面也体现了高院从严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决心。”丁卫强说。

“我们希望通过出台意见推动交通肇事方面立法的发展,更希望通过意见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惨剧再次发生。”丁卫强说。

据报道,围剿酒驾,江苏省也出台了5项颇为严厉的措施———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以暂扣3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至2000元罚款;对一年内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在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对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一律终身禁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一律刑事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务员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一律抄告所在单位和当地纪检部门,而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酒后驾驶的,一律纳入企事业单位诚信不良记录。

而南京交管部门则会同市文明办、市廉政办联合研究,制定了严禁酒后驾车宣传教育长效管理机制。其中规定,同桌劝驾驶人饮酒或同车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的,将通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连带责任。

武汉市交管部门8月30日宣布,对查获的酒后(含醉酒)驾车人实行单位抄告制,并要求各单位建立内部追究制度。据通报,首批抄告到单位的16名醉驾者,均已受到单位重罚。

公安部一位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此次整治酒驾行动将持续两个月,集中警力来做酒后驾驶的执法工作,目的就是为了“让酒后驾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接下来,会采取一些灵活机动的措施,对餐饮、娱乐场所比较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部署,并改变以往的规律,使酒后驾驶违法人员掌握不了交警执法的特点,时刻保持警惕的心理。

据这位负责人透露,除了继续严格查处酒后驾驶行为和不断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还将完善部门联动机制。

这种联动机制意味着,公安部门将会同文明办等单位把酒后驾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纳入文明城市测评和单位内部管理考核,与全市文明单位评比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实行“一票否决”;将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还表示,将借鉴国际通行做法,修订酒后驾驶的认定标准,细化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加大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的惩戒力度。

收获之四

培育环境方是根本

执法刚性的增强,关于定罪量刑的全民大讨论、频繁出台的新规———这场在全国范围内掀起的围剿酒驾的风暴,可以说“斩获颇丰”。但与此同时,人们又有了另一种担心:风暴之后,酒驾陋习会否再次抬头?

来自公安交管部门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研究者告诉记者,酒后驾驶之所以屡禁不止,是因为现有法律惩罚力度偏轻。他向记者介绍了我国关于酒后驾驶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则对如何处罚饮酒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拘留等手段。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教授丁立民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法律惩治力度弱还不是问题的关键。

“惩治力度大问题就解决了,这似乎是大家的一个直观认识。事实上,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丁立民说,“是不是我们的惩治力度上去了,比如罚款钱数、拘留天数等,酒后驾驶现象就能根除?这样的判断带有不确定性。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说,拘留15天的威慑力已经不小了,但为什么人们还是屡屡违禁?这里面有一个更深刻的问题,那就是法律的执行问题,换言之,是执法环境问题。”

“为什么集中整治时期酒后驾驶的人就少了?道理很简单,那就是因为执法更严厉了。但如果要我们的执法部门一直保持这样一种高压态势,难度很大。”丁立民以他长期在基层调研的经验告诉记者,长期以来,一线执法的警力都处于捉襟见肘的状态,与社会的要求差距较大。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人也曾坦言,警力不够是酒驾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据悉,至去年年底,全国近25万名交警管辖公路373万公里,人均管理15公里(还不包括所管理的城市道路)。因此,酒驾路面查处无法做到全天候全区域覆盖,总有存在侥幸心理的驾驶人铤而走险。

丁立民认为,治理酒后驾驶是一个长期综合治理的过程,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努力:

首先,要提高现有执法机关的管理能力,比如如何针对当地的酒后驾驶情况合理有效地分配警力。

其次,要为治理酒驾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比如,当有政府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时,执法部门怎么罚。再比如,通过有关规定将治理酒驾的责任下放到有关单位,出现酒驾处罚单位负责人,这样就不会出现因为公事喝醉而被当作英雄的现象。”

再次,执法队伍的素质建设也很重要,不能因为“熟人”或是其他因素就“放一马”。“酒后驾车的执法一定是现场执法,如果执法人员素质跟不上,那么执法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总而言之,治理酒后驾驶不能急于求成,不能指望一两次运动式的执法行动就彻底治理好。这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这中间,政府的责任不能缺失,必须发挥主导作用。”丁立民说。

还有专家认为,目前最缺的还是深入人心的交通安全教育手段。“在新加坡,我看到那里每年都会举办大大小小的讲座等活动,宣传酒后驾车的危害,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同时在酒吧等娱乐场所还有别开生面的互动活动,劝诫人们饮酒后不要开车。”

“深入人心的交通安全教育手段,对初学驾驶者和新司机作用更明显,能从根源上防范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这些不一定全由政府部门包办,可以发动民间组织操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吸引更多的新司机参与,寓教于乐,效果反而好。”这位专家说。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段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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