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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界定黑社会组织四大特征
2010-01-14 08: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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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进一步指导各级政法机关正确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同时,三机关就“涉黑”案司法争议达成共识。

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昨日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纪要》的有关情况。据介绍,《纪要》重点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纪要》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几类成员分别进行了界定,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同时还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几种具体情形。这些内容,为司法机关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准确定罪量刑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

此外,《纪要》中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等八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廖进荣表示,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有力地惩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也达成了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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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界定黑社会组织四大特征

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高憬宏在昨日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介绍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纪要》中分别进行了定义,为司法机关准确地定罪量刑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对于经济特征,《纪要》强调办案时要重点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之后的用途,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于行为特征,《纪要》重点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的个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对于危害性特征,《纪要》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八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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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安部将重点打击侵蚀国家资源,垄断行业经营的黑恶势力;重点打击盘踞在各种娱乐场所操纵黄、赌、毒活动的黑恶势力,以及把持基层政权、破坏集体经济、欺压百姓、非法讨债等新型的黑恶势力。

涉黑犯罪案二被告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安徽的刘烈勇、陈小辉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了审理。该案涉案被告人共21人,其中17人被以涉黑罪名指控。被告人刘烈勇、陈小辉均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13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编辑:邓京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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